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 浏览(191) 2021-08-23

 

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章  支出审批权限程序及费用支出标准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九章  资金投资运作管理

第十章  项目(业务活动)收支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专项基金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二章  凭证管理

第十三章  财务报销制度

第十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五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十七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十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章  其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范要求,合理编制基金会的预算,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基金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坚持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自觉接受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维护基金会资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等。

 

第四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基金会应主动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听取捐赠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向海南省民政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活动的会计年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本基金会实行财务决策,财务审批,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理事会是基金会财务决策机构,理事长是基金会财务审批人,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八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基金会财务收支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及银行账务,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财务人员必须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理业务,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及损害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基金会财务制度和与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资金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会计岗位职责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以及“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负责基金会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编制会计凭证,确保捐款、收入、成本、费用准确,并及时入账。

2.  负责各类资产核实,定期盘点库存及固定资产,核对往来账目、银行账目及现金、催收欠款等,保证账实相符。

3.  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的更新,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4.  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配合基金会项目资金工作。

5.  按时填写及申报相关税目,定期进行税负变动分析,合理进行纳税筹划等。

6.  负责会计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定期备份财务软件数据,确保会计档案归档的完整。

7.  保管银行印鉴及网银U盾,做到付款U盾及密钥的分离管理。

8.  配合年末审计工作,负责出纳员开具发票的审核工作。

9.  确保财务档案及凭证的保密性及安全性,任何复制摘录均需填写相应表格,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出纳岗位职责

1.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    登记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杜绝白条抵库,不得坐支。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3.    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要及时核对,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

4.    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办理结算。在办理转账支票时经办人应按规定领用,其他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他人代办,办理存款时按基金会制度有关手续办理,不符合规定予以退回。

5.    按照财务制度,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做到合法准确,手续齐备,确认无误后进行支付。

6.    负责保管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发票、印章(财务专业章、发票专用章),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7.    开具收款发票收据时,要登记开出发票的详细内容,经办人签字,以便被查。

8.    保管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的安全与完整。

9.    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网银密钥,密码不得泄露及外传。

10. 负责发票的购买、核销与管理,认真保管发票,以防丢失。

11. 做到十不准:“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借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帐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或收据”。

12. 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支出审批权限程序及费用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基金会的发展和公益项目的实施,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执行项目支出和日常费用支出,需由负责人核准、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会计审核。各项支出需执行审批流程。执行的项目捐助支出需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并建立和健全支出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支出手续时,要主动递交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要求填写支出审批单据。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支付业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是指存在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解缴银行。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四条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二十五条  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会计主管复核。不允许出现超过两个月的未达帐,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每月结束后打印科目汇总表和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第七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结算凭证、银行空白票据等。

 

第二十八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三十条 税务发票是向税务申领的用于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是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第三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基金会公章应由秘书长管理。严格执行用章申请及签字流程。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原则:物资及时建账入账,物款专人分管,相关手续齐全,财务定期监督盘点。

 

第三十三条  购置的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每年年终,理事会换届,理事长离职,审计等时候,应当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产准确,对固定资产遗失,损坏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三十七条  应按《民非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每年年终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经理事会批准后入账销账。

 

第九章   资金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进行投资理财,实现基金的增值保值。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四十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暂时不需使用的限定性资产。

 

第四十一条  如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进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资金投资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原则。在实际投资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指引:

1.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合理配置投资期限,防控流动性风险;

2.根据市场外部环境,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分散投资。明确单个项目投资上限,防控集中度风险;

3.严格筛选合作机构,并动态评估合作机构经营及资信状况,防控机构信用风险;

4.落实尽职调查,严格审查投资项目,防控项目风险;

5.集体审议、群策群力,投票表决,防控主观性风险;

6.严格止损,当投资项目损失达止损点时,应终止该项投资。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秘书长承担对投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之职;财务部投资人员主要负责投资管理,对已投项目进行投后跟踪及分析,负责日常投资活动的办理。

 

第十章   项目(业务活动)收支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或业务活动的应收应付款需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实行催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对于发生的属暂借性质的应收款如时间较长催收困难,通知项目负责人,冻结项目。对于应收款如发生催讨困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第四十六条  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借款部门需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报请应收款的资产损失。财务部根据批准文件核销坏帐。

 

第四十七条  应收款项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年底结帐,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分析可回收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确认坏帐损失并计入当年管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应付账款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帐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第十一章     专项基金的审计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专项基金为:捐赠人在基金会设立符合基金会宗旨、发起资金不低于规定数额、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所设立的基金。

 

第五十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项目部分管,主要承担专项基金的服务、重大公益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需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

 

     ()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专项基金实施方案及预算。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基金会工作经费提取的比例。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专项基金依据协议阶段性及整体完成约定的项目内容后,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阶段性和结项的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章     凭证管理

 

五十三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

  2.对无章、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受报销;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及有关财务数据除财务外不得随意翻阅查问,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会计主管批准理事长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

 

  第五十六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每季末会计主管将会计报表报送给各位基金会理事及监事,并按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主管机关。 

 

第十三章 财务报销制度

 

  第五十七条  报销制度

  1.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

  2.报销时应统一填制审批单据,按项目分类填写,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签字,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到基金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3.出差事项报销应填制“差旅费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签字,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到基金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4.捐赠协议和基金会章程中有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有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十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负责人办理有关借款、支出、报销手续时,应由项目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批准,经财务部审核后,根据审核情况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十九条  项目的财务监督和阶段检查

  项目在执行及结项时,由基金会项目部与财务部共同进行阶段性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结项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本阶段的项目财务报表。

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项目有违反预算执行等现象,或一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项目执行与协议有冲突,基金会有权责令项目部进行整改。

 

  第六十条 项目运行费的确定与管理

  项目运行费是指为实施项目而需要支付的工作费用,项目运行费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项目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项目的宣传、推广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项目运行费的来源

  经捐赠者同意,从其捐款(或捐赠物资变现后的款项)中按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于支付项目运行费。

  (二)项目运行费的支出管理

项目运行费支出必须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并厉行节约。所发生的费用应履行规定的财务报销手续,要求所报销票据合法、合理、齐全。

 

第六十一条 专项基金项目阶段性及全部完成后,必须由基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主动或应捐赠人要求采用专项报告或网站公布的形式向捐赠人报告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并接受捐赠人查询、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对捐赠收入,服务收入,实行统收统支和统一管理,并严格区分捐赠收入和应税收入,财务部应对捐赠收入,应税收入分别记账,分别列支成本和管理费用,分别统计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的,在实际收到捐赠财产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局捐赠票据。

 

第六十六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的开具,应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捐赠票据申请单,由财务部核对开具。

 

第六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六十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后使用,且仍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助人意见的,按基金会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

 

第六十九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本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七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应当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要求。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七十一条  会计核算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每年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

  ()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2.业务活动表

  业务活动表是反映本基金会在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成果的报表。应按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本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按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3.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要全面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会计差错,对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需调整前期或本期的相关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及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处理,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5.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编制,应加盖公章、基金会理事长、会计主管签章。

  6.编写会计报表附注

  根据制度有关规定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业务状况和业务成果的影响;

  (2)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3)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4)重大捐赠收入和公益活动情况说明;

  (5)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业务及财务活动基本情况(如: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财务部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并留有轨迹。

 

第七十三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理事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十七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七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财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财务软件系统功能的使用方法及Windows的基本功能、汉字输入方法等。

 

第七十五条  制单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填制原始凭证,会计科目、单位项目、往来款项、会计数据的计算及相关项目要准确无误。

 

第七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设备只能用于与会计有关的工作,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游戏和对外服务;非本单位人员不得操作、动用电脑设备。

 

第七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操作密码严格保密,应不定期更换密码。

 

第七十八条  对会计软件升级和硬件设备升级、更换,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必须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监督。

 

第七十九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财务软件以及为了运行财务软件有关的其他软件;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会计数据。电算化会计档案由财会人员负责。

 

第八十条  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必须双备份,并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并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因磁性介质损坏导致电算化会计档案丢失。

 

第十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帐、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八十二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八十三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需经理事长批准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八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1.帐本、会计报表永久保管;

  2.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帐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

 

  第八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理事长。

 

第十九章 其 它

 

第八十六条  财务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内容和授权的上机权限操作财务软件。

 

第八十七条  应重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15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