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 浏览(297) 2021-08-23

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提高公益慈善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国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新设立公益慈善项目和已设立公益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批及项目实施管理。包括:1.资助困难患者就医;2.资助关爱医务工作者;3.资助开展医学科技创新研究及转化;4.资助医学健康领域的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和知识普及;5.资助医学项目评选及表彰;6.资助医学科技体系书刊出版;7.资助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改善;8.承办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相关活动等所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二条 公益慈善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坚持公开、公平、互利、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基金会项目执行管理部门,均可申请设立公益慈善项目。

第四条 设立新项目由事业发展部提出公益慈善项目立项申请。经事业发展部主任同意签批后,走项目审批(OA)流程进行审批。

一、立项申请须载明:1.项目名称和内容;2实施项目的地域或城市;3.实施项目面对的人群或机构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须载明:1.对项目具体负责人的要求;2.具体运作方式;3.项目资金使用计划;4.项目相关宣传活动安排。

第五条 事业发展部在收到立项申请及项目实施方案后,须对相关事项进行研判,并在此基础上的10个工作日内走OA系统报基金会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开始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事业发展部和财务部是公益慈善项目的主管部门。事业发展部负责公益慈善项目的实施、监督指导;财务部负责公益慈善项目的资金管理、结算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益慈善项目设立后,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项目的协议约定及相应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公益慈善项目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每半年向事业发展部主任报告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实施公益慈善项目或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事业发展部将不定期抽查,依据公益慈善项目的协议约定、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负责人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如发生违约和违法行为,基金会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实施。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如需更换公益慈善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计划、改变项目形式、延长完成期限等重要事项,须提前10个工作日由事业发展部提出书面报告,报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招标与采购

第十一条 公益慈善项目如需服务采购以及物资采购的比价及招投标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二条 如需进行比价及招投标的由项目负责人报基金会事业发展部审核,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结项与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公益慈善项目或公益慈善活动结束后,须向事业发展部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1.财务报告;2.项目完成总结;3实施项目中影像或媒体报道等相关宣传资料。

第十四条 事业发展部和财务部对结项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验收报告,报基金会主管领导。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协议或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一次性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事业发展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5月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事业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