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 浏览(295) 2021-08-23

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为推进基金会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公益组织活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年度人员聘用制度,聘用岗位从普通工作人员到各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秘书长。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基金会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用;保证员工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原则。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法招聘具有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廉洁自律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选聘员工或评定薪金时,每个员工都享有同等的机会,不会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宗教、种族、国籍或残疾而受到不同的待遇。

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各项工作;

(五)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遵循基金会精简、人员精干、工作高效原则;所属部门提交增员需求,报秘书长批准。

 

第三章  招聘渠道

 

第七条 招聘渠道采取基金会官网、招聘数据库、招聘广告、人才中介机

构、教育院校、内部推荐等进行有计划的招聘。

 

第四章  人才甄选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简历筛选,将初步合格的人员简历递送用人部门负责人,征求用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安排面试;

第九条 面试者及面试参与人的原则根据职位的不同,由部门负责人视招聘岗位而定,但是,副秘书长、秘书长需由理事长面试。

第十条 用人部门与办公室评估后确定录用者及其初步薪资范围,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后,由办公室与其确认薪资、入职日期、入职手续等。

 

第五章  录用条件

 

第十一条 员工的个人简历、员工信息登记表所列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员工体检信息真实,身体健康状况适宜从事所录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员工工作能力符合岗位职位描述的工作能力要求。

第十四条 员工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员工正直、勤奋、敬业、守法,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符合基金会的理念、价值观和员工基本素质要求。

 

第六章 入职程序

 

第十六条 为确保新员工顺利入职,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入职时,员工按照要求应如实提交入职所需材料,保证所有信息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基金会将对其内容存档并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按国家规定与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员工如与前雇主签有任何包含竞业限制内容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而可能影响入职本基金会的,则应在入职前向基金会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违反此项规定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视员工情况,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员工应遵照机构安排,参加入职培训。

 

第七章 试用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位员工在加入基金会后,须经过试用期,以使基金会及员工双方都有机会评估对方是否合适。试用期的长短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满前,所属部门会对其进行内部评估以确定是否通过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结束前,用人部门与办公室根据试用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试用期评估合格,该员工期满前二周填写并递交《转正申请表》,部门批准后递交办公室,办公室依据审批程序及其试用期评估批复是否转正。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按80%发放,试用期内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实习生及志愿者的薪资及补贴参照《志愿者管理制度》《实习生管理制度》。

 

第八章 试用期限及解除

 

第二十八条 员工试用期限参照国家《劳动法》相关条例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而定。以完成一定任务或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参照劳动法规并酌情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试用期间,员工须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态度积极,工作能力符合岗位技能要求,具有团队合作能力,能够在团队环境下与同事友好合作;能够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保守基金会的商业秘密,不利用岗位 ( 职务 ) 之便获取不应得的利益。

第三十条 试用期内,如员工违背以上制度,基金会可以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试用期内,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综合管理部。

 

第九章 聘用合同订立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是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自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聘用合同由理事长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基金会固定期限合同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下。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三十四条 新聘用员工执行试用期,试用期限为一至三个月,特殊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章 解聘辞聘

 

第三十六条 本着双向选择原则,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具体事宜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依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如员工向基金会提出辞职,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基金会;如果员工没有给基金会足够的通知期,则应赔偿基金会由其项目或任务延误所导致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如果基金会没有按规定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则应支付员工不足通知期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条件的,基金会依法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基金会可以立即解除其聘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 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4.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受聘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 在本基金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受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 聘用合同期满的;

() 受聘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辞职员工应填写《辞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基金会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辞职员工不得带走基金会的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不得泄漏基金会的机密事项。员工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同时,应承担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辞职员工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清算工资。

第四十五条 辞职员工清算工资时,应得到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和加班时间;基金会应支付未付的奖金或绩效。基金会应扣除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以及员工对基金会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等。

第四十六条 应离职人员请求,基金会可出具辞职人员的离职证明。

 

第十一章 薪酬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本着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而制定薪酬体系。基金会在制定薪酬结构时,应遵循:在市场上有竞争力;对内有一致性;基金会根据岗位职责评估级别和工资范围;同时,基金会将定期根据经营状况、市场薪酬趋势、劳动力市场状况及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薪酬调整。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民政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制定薪酬体系;同时,根据专家、顾问、理事参与基金会工作的时间及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劳务费或补贴;基金会的监事不得收取任何劳务费或补贴。

第四十九条 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和所属级别,由基金会确定。

第五十条 员工工资每年按 12 个月计发;员工就其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需由个人缴纳部门,由基金会依法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十一条 工资发放日期定于次月15日前,如果工资发放日是公休日或法定假期,则顺延。

第五十二条 员工因工作岗位变动、晋升而相应的薪酬调整应于任命当月开始执行。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任何员工不得将个人薪资信息随意透露给其他同事、合作伙伴或竞争机构、也不得打听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

 

第十二章 绩效/激励/奖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规章制度及各部门的工作业绩细则对员工进行绩效/激励/奖金的发放。绩效/激励管理分为基础、品质与态度、业务技能和工作四个层面,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自评、上级主管评价、秘书长评价的程序实行分级绩效/激励管理。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部门负责人对秘书长负责,部门员工对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绩效/激励管理的内容以基金会发展战略为基础,以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根据基金会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

事业发展部:主要衡量为基金会募集资金的情况,包含捐赠人开发及维护,严格遵守项目审批流程等;同时,目的执行及项目的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等。

法务部:对所有捐款及项目的合同/协议审核等。

财务部:财务收入增长情况、费用控制情况和资金增值保值率,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及审批流程;按规定开具各项税票;对项目进度付款审核等。

办公室:主要衡量内部制度建设、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制度、行政档案管理等。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在每年年末制定年度绩效/激励计划。绩效/激励计划的制定,按照绩效/激励管理三个层面逐层分解完成:

(一)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与绩效/激励指标,由秘书长在与部门充分沟通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达成年度工作思路的共识,确定年度计划表,报送理事长审核通过后确认。

(二)部门工作计划与绩效/激励指标,部门负责人以年度工作思路为依据,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并制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三)员工工作计划与绩效/激励指标,部门员工以部门年度计划为依据,制定个人绩效计划,并制定个人工作计划。

第五十七条 员工绩效/激励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

第五十八条 季度考核重点考核员工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出勤情况、超额完成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五十九条  季度考核结果以激励的形式发放;年度考核结果以年度奖金形式发放。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次年调整员工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条 员工的绩效/激励评定结果分为不同的等级。标准为:满分100分,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并无重大纰漏,得70分;如果员工在团队或跨部门团队协作中,沟通能力强,团队协作意识佳,且推动捐款/项目有大的进展,得80分;如果员工全盘执行对基金会有标准化引导的工作或员工个人在机构重大项目中起主导作用,得90分;员工超额完成计划内的工作,并为基金会赢得荣誉及赞誉的,得100分。同时,如果员工的工作绩效评定结果低于70分,该员工必须在三个月内再次接受工作绩效评估,三个月期限届满仍未有明显改进的,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其工资,并于一个月后再次对该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评核,经评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基金会将参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例执行。

 

第十三章   学习培训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促进员工个人与基金会同步发展。

第六十二条 培训包括:

(一)岗前培训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 在职培训

1.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专题培训;

2.与岗位技能相应的技能培训及知识讲座;

3.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 自主学习

1.员工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各种培训。

2.基金会承认员工在社会上取得的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相关的各种资格证书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培训管理

(一)员工培训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各部门组织相关业务、技能培训。

(二)办公室建立培训档案,对员工培训情况进行记录。

(三)员工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

(四)培训资料由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十四章 员工福利年假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员工的带薪年假规定:在基金会工作年限满一年或低于一年(包括试用期),年假为5天;在基金会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则年假增加1天,上限为18 天。

第六十五条 员工休假需与上级协商并至少提前一周申请,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安排或其他工作衔接,部门上级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判断是否批准该员工休假申请。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年底前须统计员工本年度未使用的年假期,并向办公室报备。原则上,当年年假应完成休假,如有特殊情况,部门负责人掌握员工年假使用情况以做工作任务及人员的年假安排。

第六十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未休的年假需在交接工作完成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如带薪年假无法消化完,基金会以薪金代替该员工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剩余年假。

第六十八条 参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情况,不享有当年年假: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休病假或事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休病假或事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休病假或事假 4 个月以上的。

第六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十五章 员工福利病、事假

 

第七十条 基金会给予员工每月 1 天的带薪病假(又名机动假),该机动假月末自动作废,不累计。带薪病假如同时休 2 天或 2 天以上的,须出具社保医院病假证明。

第七十一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而实施医疗时,向基金会申请休病假,并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假医疗期需根据《劳动法》,并参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的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放。

第七十三条 员工需在用完所有补休和年假的前提下,方可申请休事假;事假以工作日计算,基金会不支付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奖金。每年度累计申请或使用的事假不超过 30 日。

 

第十六章 员工福利婚、孕、产、丧假

 

第七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员工婚假为三个工作日,在机构工作满2年后,员工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婚假;婚假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 1 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补。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提供结婚证书。在基金会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才可享受本婚假规定。

第七十五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 90 (日历日)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产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产假应一次性连续休完。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员工申请产假时,需同时附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并说明预产期时间。

第七十六条 女员工怀孕 1~7 个月,每月可有 1 次带薪产检假,每次不超过1个工作日;怀孕 8~9 个月,每月可有 4 次带薪产检假,每次不超过1

工作日;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1个月),每天可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

第七十七条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中止妊娠,提交社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享有15 天流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中止妊娠,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享有 42 天流产假。

第七十八条 员工应预产前1个月将休假申请递交给办公室。

第七十九条 男员工符合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 (应在孩子出生 1 个月内)获得10个工作日的有薪看护假;看护假应一次性连续休完,并且假期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八十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前提下,女员工在其婴儿一周岁前,可享有每天总计1小时的哺乳假。哺乳假在相应期限内使用,不作累计补偿,未休的哺乳假不能用补休和薪金替代。

第八十一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身故,可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直系亲属系指员工本人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丧假应一次性于1个月内休完,基金会不另加路程假。

第八十二条 为使基金会各部门业务进展以及相关工作不受影响,针对请长假员工视情况处理。

 

第十七章 考勤制度

 

第八十三条 员工应按照基金会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

第八十四条 员工应按照请假规定,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三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章 员工安全

 

第八十五条 员工是基金会的最重要的资产。基金会会尽最大的努力,确保每一位员工在安全及健康的环境下工作。同时每位员工都有责任自觉遵守机构的各项安全规定,防止和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十六条 当发生意外和紧急情况时,员工应该首先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其次要保护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或是拨打报警电话号 110或火警电话为 119

第八十七条 安全工作指引请参考基金会相关安全规定。基金会为每位员工安排安全培训,每位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熟知基金会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15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