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披露管理,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会活动的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政部颁布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自媒体及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活动。本基金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以真实、准确、完整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但依法不予披露的除外。
第三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为公开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 分类公开原则:本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 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七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个别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要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 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披露下列信息:
(一) 基金会名称、简介、使命、愿景、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 基金会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 基金会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信息;
(四)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六)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七)基金会重大人事变动、重大事件等即时信息。
(八)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九)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十)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披露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渠道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及相关网站。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由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及时公开说明及澄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审议通过《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二)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及对已披露的内容归档保存;
(三)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秘书长或被授权人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披露;
(四)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后公众反映的监测;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负责整理、上报和保存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可披露的信息,未经理事长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秘书长、分管信息工作的理事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部门参与可披露信息的整理、上报和保存的工作人员,应确保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秘书处根据本制度进行整理、确认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基金会全体人员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披露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1年5月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