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 浏览(327) 2021-08-23

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指对基金会自身、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向理事会报告,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批准/核准。

(一)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要超两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章程的修订;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五)基金会登记事项变更;

(六)基金会终止、注销登记。

第三条 基金会年检须向理事会报告,并报海南省民政厅年检。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向理事会报告,并报海南省民政厅备案。

(一)重大涉外活动;涉及港、澳、台的活动,应根据审批权限上报相关国家主管单位审批。

(二)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

(三)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

(四)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五)海南省民政厅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须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七)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九)民政、税务主管机关及其他监管机构对基金会进行检查的情况和结论;

(十)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发现及结论;

(十一)其他应向理事会汇报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须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适用范围: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二)发生危及基金会的重大公共事件;

(三)其他涉及基金会的重大事件。

第八条  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基金会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秘书长为副组长,秘书处、项目部、外联部、财务部等人员为小组成员。

(二)工作职责

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情况上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如理事长、秘书长联系不上,可直接上报基金会主管领导;

2、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 根据当时情况,紧急处理应急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主管人员及与上级主管部门间要保持密切联系定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研究上报相关情况,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5、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15月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