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海南尚霖阳光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指对基金会自身、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向理事会报告,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批准/核准。
(一)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要超两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章程的修订;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五)基金会登记事项变更;
(六)基金会终止、注销登记。
第三条 基金会年检须向理事会报告,并报海南省民政厅年检。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向理事会报告,并报海南省民政厅备案。
(一)重大涉外活动;涉及港、澳、台的活动,应根据审批权限上报相关国家主管单位审批。
(二)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
(三)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
(四)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五)海南省民政厅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须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七)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九)民政、税务主管机关及其他监管机构对基金会进行检查的情况和结论;
(十)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发现及结论;
(十一)其他应向理事会汇报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须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适用范围: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二)发生危及基金会的重大公共事件;
(三)其他涉及基金会的重大事件。
第八条 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基金会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秘书长为副组长,秘书处、项目部、外联部、财务部等人员为小组成员。
(二)工作职责
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情况上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如理事长、秘书长联系不上,可直接上报基金会主管领导;
2、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 根据当时情况,紧急处理应急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 各主管人员及与上级主管部门间要保持密切联系, 定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研究上报相关情况,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5、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1年5月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